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昭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昭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昭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賴昭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漏載誤繕部分則逕予補充更正之),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20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459號等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047號、第7496號等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3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惟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而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存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52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經被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5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院乃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內部限制,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附表:(受刑人賴昭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最後│確定│是否│備註││││││(自訴)│事實審│判決│得易│││││││機關├───┬───┬────┼───┬───┬──────┤科罰│││號│││日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金││├─┼───┼───┼────┼────┼───┼───┼────┼───┼───┼──────┼──┼────┤│1│毒品危│有期徒│102年5│新北地檢│新北地│102年│102年8│新北地│102年│102年11月6│是│新北地檢│││害防制│刑4月│月1日下│102年度│方法院│度簡字│月13日│方法院│度簡字│日││102年度│││條例(│,如易│午1時許│毒偵字第││第5047│││第5047│││執字第│││施用第│科罰金││4459號││號│││號│││15185號│││二級毒│,以新│││││││││││││品)│臺幣1││││││││││││││千元折││││││││││││││算1日│││││││││││├─┼───┼───┼────┼────┼───┼───┼────┼───┼───┼──────┼──┼────┤│2│加重竊│有期徒│101年6│新北地檢│新北地│102年│102年8│臺灣高│102年│102年12月3│否│新北地檢│││盜│刑1年│月26日某│102年度│方法院│度易字│月5日│等法院│度上易│日││103年度│││││時許│偵字第││第1520│││字第│││執字第││││││4960號││號│││2535號│││134號(││││││││││││││編號2、││││││││││││││3業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20號判││3│加重竊│有期徒│101年8│新北地檢│新北地│102年│102年8│臺灣高│102年│102年12月3│否│決定應執│││盜│刑11月│月20日上│102年度│方法院│度易字│月5日│等法院│度上易│日││行有期徒│││││午11時許│偵字第││第1520│││字第│││刑1年8││││││4960號││號│││2535號│││月確定)│├─┼───┼───┼────┼────┼───┼───┼────┼───┼───┼──────┼──┼────┤│4│毒品危│有期徒│101年6│新北地檢│新北地│102年│102年11│新北地│102年│102年12月17│是│新北地檢│││害防制│刑5月│月底、7│102年度│方法院│度審易│月21日│方法院│度審易│日││103年度│││條例(│,如易│月初某日│偵字第││字第│││字第│││執字第│││幫助施│科罰金││905號││459號│││459號│││1834號│││用第二│,以新│││││││││││││級毒品│臺幣1│││││││││││││)│千元折││││││││││││││算1日│││││││││││├─┼───┼───┼────┼────┼───┼───┼────┼───┼───┼──────┼──┼────┤│5│毒品危│有期徒│102年7│新北地檢│新北地│102年│102年12│新北地│102年│103年1月27│是│新北地檢│││害防制│刑6月│月26日某│102年度│方法院│度簡字│月17日│方法院│度簡字│日││103年度│││條例(│,如易│時許│毒偵字第││第7496│││第7496│││執字第│││施用第│科罰金││7175號││號│││號│││2715號│││二級毒│,以新│││││││││││││品)│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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