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劉清泉 被告 簡明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7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89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506,7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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