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九)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張玉琳 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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