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八)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張玉琳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八)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張玉琳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