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煇實業有限公司(原名京和實業有限公司)、 林美婕 、 李正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鼎煇實業有限公司(原名京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