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407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鄭煒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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