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許國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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