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翁郁雯 被告 蔡承佑 上列被告蔡承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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