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許寬裕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許寬裕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1880號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93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在案,為利於受刑人累進處遇之計算,請求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定有明文。
三、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依法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自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人逕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正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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