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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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206號原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莊裕棠
黃世明 被告潘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崇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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