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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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原告 林伯聰 被告 潘姿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24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黃鏡芳
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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