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反請求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乙○○上二人代理人戊○○上列反請求原告甲○○、乙○○與反請求被告丙○○、丁○○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甲○○、乙○○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反請求原告甲○○、乙○○係向反請求被告丙○○、丁○○各別請求,其訴訟標的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自應按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反請求原告甲○○、乙○○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0萬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10,900元,反請求原告甲○○、乙○○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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