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筠方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