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89號聲請人 許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彰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一千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