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林坤億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3樓被告 李葦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上易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引用檢察官上訴書所載,被告完全沒有悔意,還找理由說小雞雞是意指「很弱」的意思。爰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而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9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16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呂明燕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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