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三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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