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18號

原告 林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南薰捷間 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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