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調字第119號

聲請人 何陳香伶

相對人 游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係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持有人為被告,而經本院向該銀行查詢結果,查得該帳戶之持有人為相對人,惟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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