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受刑人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