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各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竊盜案件及編號十五所示之詐欺案件,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六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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