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4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文斌 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112年度事聲字第4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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