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詔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51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許詔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8月4日確定,於112年1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又扣案物為「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者,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因無主刑之存在,始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必要,若扣案物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檢察官本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各該違禁物、專科沒收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11年8月4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12年1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268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㈡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確實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療養院出具之鑑定書可考(詳如附表所示),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均無法完全析離,是該吸食器應均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且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128號鑑驗書(毒偵1517卷第133頁)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褐色晶體送驗數量:0.2415公克驗餘數量:0.2309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安保字第71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2吸食器1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128號鑑驗書(毒偵1517卷第133頁)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吸食器送驗淨重:乙組驗餘淨重:乙組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1年度保管字第306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