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蔡建信 被告 秦美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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