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智薰 即 何衡清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994元(計算式:259,242+110,323+60,429=429,9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