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廖寶珠 原告 李世彥 原告 李杰 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周銘皇 律師被告 楊國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金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榮春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訴字第85號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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