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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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自訴人 張世興 被告 張世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自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蘇雅慧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