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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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聲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因緩起訴期滿,扣案之海洛因1小包,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同法第259條之
1所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白色粉末
1小包,茲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確認無訛,而該扣案白色粉末1小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無訛,有該中心鑑定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