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其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5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7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7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佐(本院卷7頁),惟迄今仍未予補正上訴理由。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慧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