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其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其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其言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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