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丙○○
身分證訴訟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乙○○住台北縣○○鄉○○街○段四二之一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