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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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
胡坤佑 律師被告己○○住台北市○○區○○○路○○○號
癸○○住台北市○○區○○○路三九八之一號壬○○住台北市○○區○○○路三九八之二號辰○○住台北市○○區○○○路○段廿五巷一弄三號丑○○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午○○住台北市○○區○○街○○巷廿三號二樓寅○○住巳○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庚○○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七樓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五樓
廖信憲 律師 吳嘉榮 律師被告未○○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卯○○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九七巷廿五弄一號二樓乙○○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三四號丁○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子○○住台北縣○○鄉○○路○段○○號辛○○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申○○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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