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南城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應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貳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事由,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惟被告因另犯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感裁字第一號裁定應付執行感訓處分確定,並訂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發交執行,此有本院八十九年度感裁字第一號裁定、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士院 仁刑平 八九感裁一三字第四二四二二號函附卷可按。是於被告經提交執行感訓處分之情形下,前開羈押原因即應認為消滅,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詹朝傑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靜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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