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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