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九六四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二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九六四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三二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