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丁○○
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順天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暨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工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