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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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0四一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0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八月五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