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68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友翔
鍾俊宏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友翔、鍾俊宏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拾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友翔、鍾俊宏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加重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就加重強盜罪部分,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七年三月,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2人業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經本院審理後於105年2月3日宣判,仍判處上開之刑期,則本案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