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31號聲請人 鍾莉蓉 相對人 王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6年5月13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6年5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