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莊素英 代理人 辛佩羿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清算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之繕本(註:按應送達相對人的人數計算份數,共計14份)。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5,450元(註: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經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5人10份43元-1,000元=5,450元)。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者,應具狀釋明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並應提出得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在最近二年內(自民國106年9月26日至108年9月25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如果有投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而且保險契約仍尚屬有效者,應並陳報保險公司的名稱、投保日期、保險金額與投保的項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之影本。
四、以列表說明方式,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取得貸款的日期、取得金額、實際的用途(即資金流向)、已經清償本金的數額、已給付利息的數額;及停止清償的日期、停止清償的原因與尚欠本金數額。並應就其中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的釋明及提出可供參酌的證明資料。
五、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每月收入的金額(含薪資、執業或營業收入、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及支出的項目(含生活費、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與每月支出的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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