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詹阿銅 訴訟代理人 詹綢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阿桶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