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83號附民原告 王贊發 住○○市○○區○○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鄭朱隆 律師
張家榛 律師附民被告 鄭宇軒
高秉宏
張敦幃
翁祥鈞
吳彥勛
曾鈞堂
林凱恩
張仁豪 住○○市○○區○○路000號0樓 翁治豪
蘇宏毅
林孟宇
林孝蒲 吳楚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