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許宗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廷彰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19,563,810元(面積2,065×公告現值9,474)加計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民國113年4月1日)之不當得利15,000元,核定為19,578,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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