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彭千育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2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7月10日至127年7月10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千育即彭素琴,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彭千育即彭素琴於87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54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7年7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2年12月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18,4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繳款歷史交易查詢、放款主檔畫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路││194-2│建│100.44│175/10000│├─┼───┼────┼───┼───┼──────┼─┼─────┼──────┤│2│臺中○○○區○○○路││194-1│建│165.75│175/10000│├─┼───┼────┼───┼───┼──────┼─┼─────┼──────┤│3│臺中○○○區○○○路││194│建│644.31│175/1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4105│番子路段194、│集合住宅│7層:57.54合│陽台:│││││194-1、194-2地│鋼筋混凝土造│計:57.54│13.81│1/1││││號│共7層││露臺:16.2││││├───────┤│││││││臺中市太平區民││││││││族街10號之1七││││││││樓│││││├─┴──┴───────┴────────┴──────┴─────┴────┤│共同使用部分:番子路段4113建號,面積:1403.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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