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瑞元 、 杜心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