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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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697號債權人 蔡銘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陸泰陽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陸泰陽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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