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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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68號

原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徐瓊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21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載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惟未據原告表明係訴請確認系爭裁定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欄共計7,577萬7,400元抑或「請求金額」欄共計4,845萬3,200元部分債權不存在,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如未補繳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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