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40號
原告 蔡薏慧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