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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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坤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秀琴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2,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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