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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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