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和解筆錄原告乙○○台北縣永和市○○路○○號3樓B3室被告甲○○歲(民國74年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就本院96年度易字第58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下午12時20分,在本院刑事刑事第23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陳明偉檢察官郭季青書記官江文彬通譯王秋珍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就板橋地檢署95年度偵字第19198號起訴書所載傷害案件之民事賠償金額、被告於94年7月6日簽發票號084778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元本票一紙(簽發本票原因是因為原告93年12月起至94年5月和被告同住在永和市○○街住處期間原告借款給被告)、及當初原告向被告催討代墊電話費債務的精神賠償、手機門號借予被告使用(93年12月起至95年5月期間)而由原告代為支付的費用。被告就上開事件等,被告願給付原告壹拾萬元,並自96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匯款貳仟元到原告在中華郵政之台中公益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局號0000000),但從97年5月份起,被告每月應付金額由貳仟元改為捌仟元,直到被告付清為止。如被告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被告全部清償十萬元完畢之後,由被告親自與原告聯絡,由被告取回前開所述面額三萬九千元票號084778號本票一紙。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6年易字第586號甲○○傷害案件告訴。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九
書記官江文彬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